一、政策出台背景
自2012年《关于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京民福发〔2012〕347号)印发以来,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政府补贴项目稳步实施,在健全养老服务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明确了补贴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责任共担、精准补贴、市场运作的原则,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应对风险的意识和水平,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提供基础保障。
三、《意见》明确了适用对象和保险范围
1.适用对象:在北京市各区民政局(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社会工作部,下同)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下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是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财政补贴对象。在北京市残疾人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不列入补贴对象范围,但可参照养老服务机构保费标准和保险范围自行投保。
2.保险范围: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法律费用、第三者责任及其他应纳入保险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
四、《意见》明确了动态调整补贴标准的原则
市财政对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分层分类予以补贴,并根据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政策执行情况,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运营情况、出险情况等,对补贴范围、补贴比例和保险费率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以当年通知为准。
五、《意见》明确了工作职责和要求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并对整体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管;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所辖养老服务机构参保信息的审核及统计汇总,做好宣传;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提供床位使用情况和参保床位、人员数量情况,及时对意外事件进行报案,配合提交理赔材料,加强自身风险管控,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