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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9-09
  6. [发文字号] 京文旅发〔2025〕7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5-09-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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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旅发 〔2025〕 70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旅游发展大会精神,促进北京市入境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入境旅游市场的新形势,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京文旅发〔2020〕19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公开发布。《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京文旅发〔2020〕19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9日  


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旅游发展大会精神,促进北京市入境旅游高质量发展,助力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奖励与扶持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获奖主体实施奖励。

  (二)本办法奖励与扶持对象(申报主体)为旅行社、等级旅游景区、在线旅游平台。

  (三)奖励与扶持资金以自然年度划分,实行事后奖励。

  (四)申报主体应自申报年度以来未受到罚款(不含)以上行政处罚、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群体访事件和重大旅游投诉。

第二条  支持旅行社组织入境外联

  (一)对申报年度入境外联人天数排名靠前,且人天数在10000人天(含)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与扶持,单个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申报年度入境外联人天数同比增幅(绝对数量)排名靠前,且人天数在4000人天(含)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与扶持,单个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以上(一)(二)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此条与第三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三条  支持旅行社组织入境接待

  对申报年度入境接待人天数排名靠前,且人天数在10000人天(含)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与扶持,单个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此条与第二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四条  支持旅行社聘用外语导游

  对申报年度聘用外语导游的旅行社,每聘用1名外语导游(劳动关系满1年),且申报年度该名导游为本旅行社在北京接待入境游客人天数在2000人天(含)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0.2万元。

第五条  支持等级旅游景区接待入境游客

  对申报年度接待入境游客人次数排名靠前,且人次数在2000人次(含)以上的等级旅游景区给予奖励与扶持,单个等级旅游景区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支持在线旅游平台推出入境旅游产品

  支持在线旅游平台推出在北京口岸入境且在北京至少住宿1晚的旅游产品,或推出利用过境免签政策在北京中转的旅游产品。对申报年度此类产品销售人天数排名靠前,且人天数在50000人天(含)以上的在线旅游平台给予奖励与扶持,单个在线旅游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批复情况,合理调整奖励与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数量和比例,确定支出方案。

  (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公开发布通知,明确年度奖励与扶持资金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和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选定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五)同一事项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奖励。

第八条  绩效管理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奖励与扶持资金项目实行全流程管理,制定绩效目标,组织项目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

第九条  监督审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监督。对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冒领资金的单位,将追回所拨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拒不配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京文旅发〔2020〕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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